為甚麼要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
一般來說,首次被頒令破產的人仕,會在破產令頒佈的四年後自動解除﹙Discharge of Bankruptcy Order﹚或於破產期內償還所有欠款後。因此破產人仕理應不需辦理任何手續的。但當解除破產後,由於沒有一紙的証明,常常被銀行、財務公司等以沒有證明已解除破產令為由,拒絕提供服務。甚至連銀行儲蓄戶口也拒絕開戶,產生諸多不便。
有見及此,法庭可發出破產解除証明書給破產人仕。以便有一紙的証明,申請人已解除一切因破產而引申的約束及限制。方便申請人 1) 自由享用銀行服務 2) 能夠自由登記經營有限公司及生意 3) 可提出證明而可從事金融、股票、保險等工作 4) 可向信貸資料庫登記證書以便要求註銷破產記錄,等等 申請者只須備妥以下文件: (1) 身份證副本 (2) 由破產署發出不反對的函件 (3) 申請人作出的申請誓章﹙Affirmation﹚ 然後便可自行或委託律師入稟高等法院作出有關的申請,約一至兩個月後,法庭便會發出証書。 向法庭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全套港幣2,000元 請與 鄧達明律師 聯絡預約 電話:6525 6525 email: me@raymondtang.com |